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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公证取证应注意什么?哪些问题会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发表时间:2012-12-05 浏览次数:102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购买取证时应注意商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一致。若两者内容不一致,则公证书应对内容不一致之处进行详细说明,以期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杨某享有××螺栓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4月杨某发现浙江某公司在交易会上分发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螺栓宣传单。7月14日,杨某委托朱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随后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查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及朱某一同前去购买了斯太尔螺栓两箱、车轮螺栓总成一箱,公证书所附产品外包装的照片中标有“浙江某公司”、“斯太尔螺栓”字样。经比对,标有“浙江某公司”的“斯太尔螺栓”完全落入杨某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浙江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浙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公证书的内容矛盾:销售单据录单时间在前,购买日期在后;购买的产品是螺栓,销售单据上的名称却是后轮胎螺丝。因此,对该公证书不应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从公证书及所付《现场工作记录》的内容来看,朱某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于2010年7月14日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该仓库销售人员在销售开单中将“录单日期”和“商品全名”分别写为“2010年7月11日”和“str后轮胎螺丝××”。因此,购买日期和录单日期、实际购买产品与单据所载产品名称出现的矛盾,责任在于开单人员,而不在购买人员一方。况且,公证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中还特别备注“所列商品名称参考外包装标示”,一审庭审中诉讼双方也确认公证购买的产品系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故对浙江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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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购买取证时,应注意商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一致。若商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公证书应对内容不一致之处进行详细说明,以期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本案中,销售员所出具的开单中的“录单日期”和“商品全名”与公证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公证书及所付《现场工作记录》详细写明出售经办人、开单等公证购买过程,对公证购买商品名称特别备注:“所列商品名称参考外包装标示”,并对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名称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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