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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行政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行政监察主体、行政监察权限、行政监察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监察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要求,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作。 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等手段来干扰、影响监察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监察对象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监察权限] 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监察法肯定了几年来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及时检查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这一基本职能,为确保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监察法的制定,将监察工作纳入了以国家法律进行规范的轨道,加强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主、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对控告本机关主、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得在辖区内的镇、街道及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体?
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些阶级是它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国体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的更迭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人类历史上主要有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四种国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在专制国家,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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