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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的适用对象
首先,“双规”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双规”的对象还不是一般的党员,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根据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观点,“双规”使用的对象是“执政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党员代表们”,[3]而不是现有的6700万的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党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的规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现场报警,事后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近来,伴随各地“诸侯”越权救市、“爱国”救市甚至胡乱救市的行径而生的“政府托市与救市之争”引起了公众的热切关注。争论过程中,公众利益的身影开始越来越明朗化了。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监察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答: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监察主体] 信息公开不等于信息出卖
的义务,该信息一经公开即为公共信息,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公布那是政府的事;而对于不应当公布的信息,不能因为交了费用就可以查,交费多就可以多查,交费少就少查,这样的方式不是公布、公开信息,而是出卖!且在网上查询的话,一项内容与五项内容之间的成本又有什么差别呢?对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是应不应该收费的问题,这些信息只能由相关机关才能调取。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主、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对控告本机关主、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得在辖区内的镇、街道及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体?
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些阶级是它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国体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的更迭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人类历史上主要有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四种国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在专制国家,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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