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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分析概述 一、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法概况 (一)立法进程 从广义上讲,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肇始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开创了对倾销到我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立法先河。但是该法是我国调整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只有第30条和32条就倾销和反倾销做出了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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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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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出口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贸组织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世界共有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为308件,占总数的12.4%。因此,了解、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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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对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的分析及其深层原因的剖析,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应对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预警机制 应对机制 一、 引言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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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诉讼的频率高、涉及的商品范围广、胜诉率不高及带来的损失大等特点,分析了中国出口商品存在低价竞销等内部原因和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通过反倾销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的外部原因,提出了减少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出口商品;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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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内产业的认定是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已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缺乏合格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第二,缺乏是否排除关联当事方的具体标准;第三,地区产业例外的规定过于简单。中国有必要借鉴wto《反倾销协定》、美国等wto成员方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完善。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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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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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大幅下滑的国内光纤光缆价格逐渐好转。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使我国光纤光缆市场的混乱局面得到有效控制,部分韩国企业已基本退出了中国市场,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了保护。 从企业问题的提出,诉讼的各种准备到立案、初裁、终裁,历时两年半,商务部对我国通信制造业的第一案——光纤反倾销做出了肯定性的终裁。国内企业得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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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 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 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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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欧美等强国利用反倾销法作为限制进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之一的作法(1),与为保护本国利益而采用区域产业条款认定倾销损害方法的国际形势是格格不入的。笔者认为,我国在制订反倾销法或修改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时,应当增加对区域产业条款的规定。 我们知道,现代反倾销法所谓的倾销是可以征税的倾销,只有最后对倾销商品确定一定比例的高税率,才能给被损害的国内工业及公共利益以实质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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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 中国反倾销法的特点
曾指出,近年来的事实证明,发达国家中愈多使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如美国,其对外贸易受害亦愈大。在体现gatt“无歧视、无差别待遇”的原则方面,中国反倾销法不因国家大小和贫富差别,不因意识形态和经济类型不同分别对待,而是一律以同一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在各项涉外法律制度中,对等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反倾销法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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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相关规定,因而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同时,从中国反倾销实践基本顺利的角度来说,《条例》也初步显示了其制度安排的基本合理性和法律运行的基本正常性。但是,这并不能掩饰《条例》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言,《条例》是在时间仓促、缺乏实践,同时又未经严格程序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其缺陷和不足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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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碳化硅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方为代表美国3家碳化硅生产商的美国金刚砂特设联盟,该组织在申请书中声称,中国碳化硅倾销幅度为283%,并列举了包括我国第一、二、七砂轮厂在内的19家碳化硅生产厂家。 案件立案调查后,中国生产厂商积极会同美国进口商聘请了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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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作出反倾销终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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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铜版纸企业还处于摇篮中,本来就在质和量上无法与韩国等国外企业抗衡,如果再不拿起法律武器反倾销,整个产业就完了,而且以后也不会再有机会。 无论从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来说,这次的反倾销终裁对中国国内铜版纸企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历时18个月,被誉为中国入世后“反倾销第一案”的铜版纸反倾销案终于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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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为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在加拿大市场上没有倾销,对加拿大的相同产业并未构成损害。根据此判决,中国所有的汽车挡风玻璃产品将可以继续以零关税进口加拿大。这是中国入世之后,外国政府第一次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在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赋予的权利在外国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取得了标志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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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不仅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而且成为世界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的基础,对世界各国审理反倾销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世贸组织所承认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倾销已有被滥用趋势,种种现象表明国际反倾销法的理论目标与现实间存在着严重的背离和冲突。 关键词:反倾销立法;理论目标;现实冲突 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实践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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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反倾销法是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3月6日公布的(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该法规是在总结以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体例较为完善、内容较为齐全、逻辑更加严谨、用语更趋缜密的反倾销法规。该法规公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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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是中国最大的出口产品接受方,也是近年对中中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审查最密集的国家和地区。文章从反倾销法规的实体规则角度对美欧反倾销法的体系架构、倾销行为的认定、产业损害的确认以及价格承诺和反作弊规则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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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欧委会第一次实施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审查制度,即新出口商复审,这一制度是对反倾销原审调查的补充,为在案件原审中没有倾销行为的新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只针对申请复审的新出口商单独进行,不影响其他临时复审或日落复审。 新出口商的定义 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11(4)规定,新出口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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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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