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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复:不一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应属于夫妻共有。但在下列情形下,虽然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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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丁某系夫妻,婚后丈夫李某在外打工,春节前李某返乡过年,交给丁某一张5万元存折,户名为丁某。不久李某发现丁某与本村张某有私情,随即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某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包括自己交给丁某的5万元存款,丁某认为该笔以自己名义的存款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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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看出,该新购房产并不在其列。 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转化,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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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如何分割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应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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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系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属性质就颇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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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财产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赠与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张母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张某(排除张某配偶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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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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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而且是由他父母出资,所以离婚时他应多分割。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这种行为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我国,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表示有赠与承诺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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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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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父母帮还贷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你一方的赠与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是你借你父母的钱,那么这部分应当为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关于证据问题你保留的几张还款单据可以判断你父母出资,关于详细情况还是建议你与律师面谈,详细说明情况。 徐学春律师:先要确定父母是给你的还是二人的。是赠与的,还是借给你的或你们二人的。证据方面,要综合认定,仅凭一份证据不充分。 法律知识小讲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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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为工资性质。因而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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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 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因违约被开除公职后仍然不务正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住房已参加房改,我要求取得房屋,其余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是事实,同意离婚。如原告能够每月给付300元抚育费,我愿意抚养女儿。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结婚,同年12月生一女儿,名王某。婚后被告常在外玩不顾家, 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被告在银行工作期间因盗用存单等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原告于2008年6月回娘家生活,并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财产有1998年交房改购房款12000元(未发产权证),家具、彩电等。 此外,原告主张欠50000元债务,但不能举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陈述、结婚证书、财产登记清单等证据证明。 【审判】 (一)一审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原、被告争议的房屋虽已参加房改,但因原、被告尚未取得产权证,故该房屋及涉及的购房款、装修费暂不作处理,待房屋确权后可另案处理。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考虑到被告现无工作和收人,暂无抚养能力,女儿由原告抚养较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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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金尚王禹婷律师提示: 丈夫去世后妻子要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应提交上述要求中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中上述所需提交资料第二项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有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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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对外的债权,即其在公司的股权红利分配权。律师称,离婚诉讼当中,股权分红应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配。 法庭调查表明,原被告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后分歧立即显现,性格不合导致矛盾加剧,经常争吵。至诉讼前已分居5年,足以证明二人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相关共同财产,应予分配,照顾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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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书面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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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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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定情况可财产分割? 案例:男方在外有了“小三”,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为离婚准备转移正在出租的房产。女方有所警觉,经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试图阻止男方行为。 王春妮律师解析:夫妻双方婚姻持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依据《物权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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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如何维权? 案例:一案外人由房产中介介绍,按市场价购买了某男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女方得知后诉求撤销房产转移,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案外人为善意取得。但女方可向男方诉求追偿损失。 王春妮律师解析:本条实际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重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该行为未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原则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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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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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男方甲与女方乙谈恋爱,甲方为表示自己爱心,以双方名义按揭购买房产一套,甲方支付首期款项大部分,有部分无法证明谁支付,后甲方发现乙方是有夫之妇,便自行将剩余贷款付清,并向法院起诉,对房产主张全部产权。法院判决,女方有一半物权,甲方支付的房款在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问:甲方是否有物权。 解答:甲乙双方虽在谈恋爱,但经查实,乙方属有夫之妇,说明乙方有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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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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