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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涉及的财产问题
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涉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同样要进行分割,下面从三个方面做一个解析: 一、股权属个人婚前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类案件现实中很常见,昨天本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登记人为丈夫的房产出卖的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之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的多少。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纠纷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夫妻共有债务认定的问题 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件涉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很多小伙和姑娘们结婚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房产证到底写谁的名字,房价不低,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所有资产。 男方、女方、恋人双方、父母、准夫妻……哪一项弄不清楚,都会被人问:你几个意思?甚至,分分钟离婚收场。 房子是大事,但也不是终身大事啊! 最近看电视,为了娶得美人归,男方主动拿出房产证要把女方的名儿加上去,结果陪看的律师,冷哼一声,“你以为房产证上有你名字了
咨询律师: 胡骅
丈夫有了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出具了保证书,但仍与“小三”藕断丝连,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前妻将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2011年4月,夫妻二人在温州共同经营一家鞋材厂,日子过得还不错。 2013年,黄某发现了丈夫王某与一四川籍女子姜某来往密切。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夫妻婚后购房,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吴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黄某不能分割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咨询律师: 胡骅
问:我丈夫于今年年初私下赠送给情人8万元,前不久被我发觉。我向丈夫的情人追讨,对方不给。请问,作为妻子,我能要回这8万元吗? 答: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同居购房纷争多
倪小鑫离异,燕梦丽单身,二人相识后产生感情,在租赁的房屋内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燕梦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登记在燕梦丽个人名下。同居三年后二人发生矛盾,倪小鑫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燕梦丽名下的房产。理由是燕梦丽购买的房屋是在他们同居期间购买的,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财产不分你我,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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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赵女士承认卓先生赠与钱款,但主要是一起出去消费所用并没有用来购房,但最后一笔50万元的除外。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同居关系破裂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因同居关系有多种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订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法约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订立,他人不得代理。 2.约定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时效
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即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方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共同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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