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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咨询律师: 刘波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 何种婚姻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必备的条件。还有禁止的条件,在一定的亲属之间是禁止的,一种是直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去登记。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有违反的怎么办?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 调解无效婚姻
导读: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类型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类型
这一类型的无效婚姻是因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结婚。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既构成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即存在“前婚”与“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一起无效婚姻
对李某是不公平的。这使吴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1999年10月,吴某之父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李某随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吴某继续保持与刘某的暧昧关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吴某觉得与李某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了,2001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一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都只涉及特定人的私益,属相对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笔者认为,配偶一方提起的,被申请人为另一方;第三人提起的,配偶双方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起,而配偶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提起的,可以检察院为被申请人。 适用程序人 立法应规定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本案是无效婚姻吗
 评析: 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宣告该婚姻无效。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后婚姻当然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即便张某已与胡某离婚,但不影响该无效婚姻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案例分析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起诉,原因是他现在谈的小鲁知道了他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之后,坚决与他断绝了恋爱关系,而且其父母也坚决反对此事,所以,他不再和小邢离婚了。法官耐心地向小陈解释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后,依法不准许他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与小邢的同居关系。 案例分析:主审法官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认定小陈和小邢的关系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即“无效婚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妹与李某经自由恋爱后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张妹不足法定结婚年龄,张妹便用其胞姐即张姐的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男方姓名是李某,女方姓名是张姐。张妹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现张妹已达法定婚龄,欲以自己的姓名张妹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姐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分歧: 本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属于离婚纠纷。 笔者倾向定无效婚姻。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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