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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提高违约金不合法
发表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148

网友咨询:

朋友现在在一家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一份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面写的是:合同期为5年,如违约,将按照每年3000元的金额进行赔偿。近日,该公司在未和任何员工商量的基础上,发出通知:将违约金提高到4000元/年。这种做法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

专家回复:

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违约金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此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如果要主张彼此之间约定了试用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单方面将违约金提高到每年4000元,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单位要求员工以4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员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的做法错误并纠正。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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