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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是临时工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1-10-17 浏览次数:480
近日,金堂县读者张某来电询问:我在金堂县一家工厂上班,单位在与我签订合同时,确定合同的内容为工厂货物搬运,工作期限不确定,并且为临时工。我在工厂上班接近半年,因为是临时工,所以工厂的许多福利待遇我不能享受,心里总觉得自己比其他职工低人一等,同时内心也不踏实,担心工厂随时解聘我,丢掉饭碗。请问工厂的作法对吗?

就张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该单位将你确定为临时工不合法。临时工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用工形式,随着《劳动法》颁布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与以往一个较长时期正式工相比而言的较短时期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权利、义务是没有区别的,惟一区别只是劳动期限不同而已。

2、你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你在该单位没有享受到与其它所谓“正式工”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的福利争议。而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所以你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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