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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3]化生字第1434号 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和促进化工生产建设的发展,推进四化建设的大事。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9]化劳字第38号文 第一条 为掌握化工系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统计和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及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合资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化工工业卫生的重要统计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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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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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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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测 定 第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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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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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函[2006]54号 广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请示》(穗卫报〔2005〕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的规定,职业病人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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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12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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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4]55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延续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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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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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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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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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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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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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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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 发布文号: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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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1999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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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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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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