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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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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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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李先生至华茂公司工作,1996年7月2日李先生与华茂公司签订期限自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华茂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04年6月初,李先生与华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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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 养老保险金案
向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的退休报告,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即以原告每月2500元工资标准,向保险公司为原告申办养老保险金。因被告无法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原告延迟退休的批文,撤回申请,而后又以原告年满60周岁时的1028元工资标准申办养老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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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建军今年32岁,是一家私企的销售经理,年收入15万元。李太太是护士,年收入5万元,家里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目前,家庭有40万的房贷,每月需要还款2000元。李先生和李太太都有社保,李太太有一份返还型重大疾病病险,李先生和儿子都没有商业保险。李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母亲今年55岁,没有社保,也没有其他任何方面的保险。 李先生是一个孝顺的人,现在母亲岁数大了,为了体现自己的孝心,李先生想给母亲买了一份养老险,交费期间5年,60岁开始领取,年交保费19000元。但是,李先生一计算,即使母亲活到100岁,领回来的所有的养老金还没有5年交的保费多,这让李先生非常困惑,怎么领的钱还没有自己交的钱多呢?如果这样,倒还不如不买保险,每年给母亲一定的钱养老呢。 点评: 李先生的困惑是很好解释的。 1。被保险人的岁数越大,风险就越大,保险产品的保费就越高。 2。对于养老险来讲,其实是提供保障、强制储蓄,而不会有什么高的收益,一般来讲,即使从少儿时候投保,到最后拿到的养老金和所交保费之比也不会超过1。3。 建议: 对于购买保险产品有两点建议: 1。不要等到50岁之后再去购买商业保险,50岁以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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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与全盛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为全盛公司加工一批电子元器件。由于这笔加工业务时间紧、任务重,兴达加工厂提出如果可以借调全盛公司的一个技术骨干做指导,效果会更好。考虑到电子元器件的质量保证问题,全盛公司同意了兴达厂的要求,将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小王借调到兴达加工厂,并且还签订了员工借调合同。合同约定:“全盛公司同意本公司职员小王借调到兴达厂工作,借调期为6个月,小王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由兴达厂负责。” 小王在兴达厂借调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兴达厂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但是后来小王发现,自己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全盛公司并没有为自己支付养老保险费。小王于是找到全盛公司的人事部。人事部徐主任说:“你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是兴达厂在为你支付工资,当然应该由他们来为你支付养老保险费了。”小王又找到兴达厂,兴达厂的人事负责人说:“我们只是按照借调合同支付给你工资,你的劳动档案关系在全盛公司,当然应该由他们为你支付养老保险。”小王就这样像个皮球一样被双方企业踢来踢去,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了全盛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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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女士说,她的儿子是某企业的临时职工,每月工资600元。他与单位每年签一次合同,如今已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儿子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一项称,闫女士儿子的工资里包含养老金,即孩子每个月的收入包括养老金,一共挣600元。闫女士问,单位将养老金开到工资里的做法是否合法,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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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人不同意接受并申请仲裁。 二、处理结果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认为,单位的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员工于1994年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1994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陈某等人系县以上大集体职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用工形式上不再有任何区别,因而,单位应当为陈某等人与全民职工一样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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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关系转移明确: 1、跨省跳槽,养老关系随人转移 2、异地缴费,个人账户储存累计 “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跨省就业时,按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的转接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办法制定具体办法。但已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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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二、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2001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据实转出,辽宁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帐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三、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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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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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安排,是制约劳动力流动的老大难问题,新政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迈出了一大步。由于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政还将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社会统筹部分转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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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幅达到10%。同时,明年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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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单位缴纳部分能取走吗? 【政策】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解读】此前,各地在养老保险账户方面政策不一,有的可以取走个人缴纳部分,有的甚至不行,但企业缴纳的部分一般都不能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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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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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人提出申请后,经原单位批准并持异地用工合同书(转移人的)到其单位所属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首先转出单位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其次转出地(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 4、转移人将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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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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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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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正在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给出的思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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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老保险发生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是在工作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案例:做计算机程序设计工作的朱鹏程先生,于2002年从江苏来京工作,并按规定缴了养老保险,并在北京买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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