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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知——财产保全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259

财产保全

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财产保全);(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情况;(3)申请保全的理由、要求保全的具体金额及措施、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及财产所在地;(4)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及担保物。

2、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的线索。提供担保物或者要求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或车辆的,应提供该不动产或车辆在申请保全时的登记资料。

3、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除了履行以上义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2)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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