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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财产保全 五个细节要注意
发表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372

费时费力打赢了官司,可是一分钱都执行不了,白拿一纸空文!这是不少当事人在法院发出的抱怨。执行难是我国法院长期以来面临的问题,虽然出台多项举措,但是在我国社会信用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总有一些败诉当事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那么,如何防范这种情况,让胜诉判决不再是一纸空文呢?一个利器就是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又该对哪些方面加以注意?近日,海淀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对此作出了提示。

办理财产保全的步骤是:当事人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案件经审查立案后,承办法官审查保全申请合格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及保全费。确认缴费完成后,承办法官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办理保全事宜。在办理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有五个细节需要注意:

一是注意申请要尽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早,在起诉前就做好相应准备,在提交起诉书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如果在诉讼中才想起来申请保全,很可能法院已向对方发送了应诉材料,对方在知道起诉后将财产转移,造成保全失败。

二是注意线索要准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自行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如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名下房产、汽车等。但要注意线索的准确性,尤其是银行帐号位数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法官到达保全现场后发现差错将会通知申请人,如无法迅速改正,则会造成保全时机的延误。

三是注意材料要齐全。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成功,当事人最好提供有关财产线索的详细材料,比如对方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被申请人的房产证复印件等。一旦保全线索填写有误,便于法官及时纠正。

四是注意缴费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首先要缴纳保证金及保全费。保证金的数额通常是与申请保全的数额一致。如不能提供足够的现金,也可通过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另外,申请人还要缴纳保全费,上限是五千元。只有保证金缴纳或者担保办理完毕,保全费缴纳后,财产保全申请方可进入办理程序。

五是注意额度要适当。财产保全虽为一种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的利器,但是当事人切莫滥用,尤其是申请保全的数额要适当。不可过度申请、超标的申请,否则一旦败诉或者保全标的超过胜诉金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相应损失。

作者:周熙娜 王晓宇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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