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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受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05-01-14 浏览次数:471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是否都必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呢?如果不交纳受理费就一律会被驳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可见,除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外,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编辑 纵马绝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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