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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09

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 

1、计费 

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组成。仲裁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附表二(《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部门根据上述收费标准计费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预收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10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预收仲裁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帐方式缴费的,持“收款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缴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提出缓交、减交申请并出具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由仲裁委员会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 

(1)当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在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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