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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仲裁案件收费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29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经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4]03号文件批准。其收费标准为: 

1、仲裁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及以下部分 50元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4%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5%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2.5%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8%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4% 

2、仲裁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为受理数额的35%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莱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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