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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规 则 (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同时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贸仲委)是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6年在北京设立,当时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它是指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因为,它较一般的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裁决对双方的约束力也较大;仲裁比司法诉讼有较大的灵活性。
咨询律师: 胡骅
李某以仲裁程序违法,采用证据非法等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期间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申请人的撤销理由得当,遂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评  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探讨价值:一、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本案中是被申请人)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法律法规]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贸代理制
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二、理论分析」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自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起走上法规制道路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二)仲裁事项 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和审判有何不同
仲裁与审判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法律法规] 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指在一个案件中下列因素之一涉外: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 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判断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法律法规]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总会设秘书局,分会设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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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再次修订其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于1995 年9月4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总则”、“仲裁程序”、“简易程序”和“附则”四章共81条。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均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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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仲裁规则,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原则上也可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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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可以说仲裁申请书是诉状的一种,诉状具有一定的格式,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文书名称,即"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咨询律师: 刘波
[仲裁法律法规] 关于仲裁协议的签定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一种约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一)是适用仲裁,申请和受理的依据。有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首要条件;(二)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法律法规] 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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