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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5-03-28 浏览次数:0

有哪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对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也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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