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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受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4-09-27 浏览次数:477

清明节期间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宗族约束力减弱、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等原因,各地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提起的诉讼也屡见报端。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3年来,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在这些案件中,如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除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今天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例,详细分析了与“祭奠权”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案例]母亲去世两年后,两个女儿方才知晓。她们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奠权”,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精神损失费各两万元。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祭奠权”概念,但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坟墓被埋子女索赔获胜

[案例]张某在开采铁矿砂时,将废弃矿渣堆至旁边的一处墓地附近。矿渣经雨水冲刷使砂土淤积漫延,将一坟墓部分掩埋。死者的5名子女将坟墓迁走,并要求张某赔偿。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5人要求张某赔偿迁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元。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5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迁坟费用12000元。

[解读]被告张某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采矿废渣经雨水冲刷将5名原告父亲的坟墓部分掩埋,侵犯了5人的合法权益,对5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擅移父亲骨灰被判迁回

[案例]李女士已年过八旬,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房山区某公墓。去年清明节李女士前往墓地祭奠时,却被公墓管理人员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儿子移至昌平区某公墓。李女士认为,儿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征得其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迁移丈夫的骨灰,造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奠的极大不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将丈夫的骨灰迁回原公墓。

“祭奠权”受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骨灰迁回原址。

[解读]原告居住在房山区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丈夫在房山区某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迁回原址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哥哥讨父母墓碑署名权

[案例]原告张强将弟弟张新诉至法院,称弟弟未通知自己即在父母合葬后的坟墓前立了一块墓碑,墓碑上仅署了弟弟一个人的名字。原告认为自己作为长子,理应在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列名,且应当位列于被告之前;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严重损害了原告对父母的“祭奠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一起为父母重立墓碑。

[结果]法院判决重立二人父母墓地的墓碑,墓碑上应当镌刻原告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重立墓碑的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解读]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均可列名于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被告未经与原告商量,擅自为父母立碑且未将原告姓名刻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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