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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113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它不仅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且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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