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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246

咨询:我与陈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 2013年4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向陈某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离婚后要求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你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你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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