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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①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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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方在离婚中的赔偿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离婚赔偿标准主要通过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判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离婚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离婚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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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造成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如果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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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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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问题多是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作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既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收集了国内民法、诉讼法专家、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情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力争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成理。 ——黄松有(引自《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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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出轨离婚怎么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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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011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2012年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歧】 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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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本文介绍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赔偿的相关问题。首先先来了解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 一、 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应辨明所遭受的行为是否是家庭暴力,方能根据正确的诉由提出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多,法院是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是,法院才有可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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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怎样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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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能否要求索赔
有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案为典型的婚内索赔问题,其争议焦点即在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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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损害程度不同,抚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慰抚金。 精神损害慰抚金不论具体形式如何,都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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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他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婚姻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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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害利益角度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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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警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 (1)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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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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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 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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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一、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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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有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案为典型的婚内索赔问题,其争议焦点即在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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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没有青春损失费,只有精神赔偿金!
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近年来,随着这类案件的愈来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想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 但关键的问题是,青春损失,作价几何?过高则有欠公平,过低也要说出低的依据,否则法律怎么能轻易支持。为此,在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争议不断。 但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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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标准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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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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