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权赔偿 >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发表时间:2014-12-19 浏览次数:385

尽管社会各界不断加大力度宣传关爱艾滋病患者,公众对艾滋病携带者仍然就很多偏见,导致很多艾滋病携带者低调生活,不愿病情被人知悉。艾滋病感染者与健康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利。

案例:

“当着许多人的面,他忽然指着我大声说我有艾滋病……”一名自称姓邱的女子倾诉自己被当众“揭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她表示,不知对方是否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她想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也有人表达了同样的困扰:“我现在被一件事情困扰,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是一个艾滋病患者,这件事我一直瞒着别人,前两天一个朋友忽然当着很多人的面,大声指着我说,‘她有艾滋病!’我当时真的想挖个地洞钻进去。这几天,我走到哪里都感觉有人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我晚上整夜整夜地失眠,真的想一死了之。我曾经在网上、报纸上看到过‘隐私权’的提法,我想把对方告上法庭,不知道他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请帮帮我……”

据邱女士讲,她于前年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毒,此后,她一直保守着这个秘密,仍然像正常人一样交友工作,这件事除了自己的爱人,她谁也没有告诉,包括自己的父母,“就是怕他们难过。”

前不久,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邱女士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却让朋友袁先生知道了,邱女士当时曾经恳求他不要告诉别人,对方也点头答应了,可是,令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竟然当着许多人的面,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情说了出来,让邱女士非常难堪。“虽然我是艾滋病患者,但是我并没有伤害谁,我只想平平静静地过自己的日子。”邱女士表示,袁先生的行为给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他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据邱女士说,袁先生之所以要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公诸于众,他自己解释是,邱女士身边的朋友应该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同时他认为,“邱女士作为一名艾滋患者,没有什么隐私权可言。”“我就是想弄个明白,自己到底有没有隐私权?”邱女士如是说。

律师点评:

保护艾滋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因为早在1988年中国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的情况公布和传播以防止社会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中国控制与预防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患者的环境,保护他们的隐私,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患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到公共场所进行洗澡的时候,任何知情人多可以公开其情况而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就本案而言,邱女士虽然是艾滋病患者,但是她并没有伤害谁,没有做法律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所限制的那些例外情况,她的隐私权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邱女士可以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如若不成,还可以聘请律师依法走诉讼程序,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依条例,邱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可以依法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损害赔偿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