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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的存在现状及完善改进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29

中国古代汉语中,管是用来开闭门户的钥匙,而辖是用来关住或者解脱车轮的销子[1]。因此,管辖的最初定义就是管理统辖,具体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是公检法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及其权限划分。

职能管辖,又称为立案管辖,则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是立案的基础,只有确定了职能管辖,才能保证立案的顺利进行。

一、职能管辖的存在基础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宪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表现为三机关对于案件的划分管理即职能管辖。

(二)、法定法官原则。即任何案件必须事先规定好具体哪个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以防止“以操纵哪个审判机关审判的方式操纵案件的审理”[2],以达到诉讼公正。

(三)、程序正义原则。职能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第一步,也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必须保证案件得到最公正具体的划分,防止因为程序问题导致案件的审判受到质疑。“正义必须体现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到她”[3] 。

(四)、我国司法权的多元化享有。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4]。

检察官具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对检察官及法官而言及法官而言,事实的查明与法律的判断,应以同一目标行事,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结果做出的、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决定与法官的裁决极为相似,因此检察权是司法权[5]。

虽然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但是不得不承认,司法权在我国并不专属于人民法院,前面已经谈到我国宪法都已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三机关相互配合,从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样享有司法权。现实中看来,公检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享有某种程度上的司法权,而我们经常说的“公安司法机关”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我们固然可以把“公安司法机关”理解为“公安机关加司法机关”,我们同样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并且即便是把“公安司法机关”理解为“公安机关加司法机关”,那么起码检察机关也同样应该列为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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