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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的级别管辖
发表时间:2013-10-23 浏览次数:124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划分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来确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原则性规定为立法原则上规定了各级法院在一审案件上的具体权限的划分。具体为:(1)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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