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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申诉
发表时间:2015-06-26 浏览次数:218

这涉及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问题,对此问题,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申诉人就可以申请申诉了。那么,多久后,法院就不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呢?也就是申诉时效是多长呢?对此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不受两年限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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