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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发表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435

常有一些人找我,说他们那里法院不公道,要求我把案子转到北京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我告诉他,做不到。什么案子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谁也没有权力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己选择法院。

我国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

我国的四级法院是: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市、州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区、县法院)。

一般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审理的好处是:1、便于法院了解案情;2、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监护人、证人、鉴定人;3、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严重的刑事案件有中级法院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明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中级法院管辖范围的修改理由是:

1.1997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反革命罪,我国已经没有反革命犯罪了。

2.恐怖组织犯罪过去归入反革命犯罪,现在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了。

3.过去我国基层法院法官水平较差,不宜审理外国人犯罪。现在的法官都具有司法资格,水平大大提高了。

改革开放前,法院遇到的涉外刑事案件很少,现在,在中国生活的外国人很多,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也很多,对他们应当与中国人平等对待。

高级法院很少受理一审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什么是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就有权力上诉到中央,这将给各省造成被动。各省高级法院都不审理一审案件,只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不受理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无法上诉,不符合两审终审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只受理过一起刑事案件,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因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将中国的国家元首非法关押、迫害致死,因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的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所以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过任何一审案件。

当事人不愿意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理由是:基层法院不公道。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你没有拿到基层法院的判决,怎么证明基层法院判决不公道?

拿到基层法院判决你认为确实不够的,可以以判决书为证据向中级法院上诉。

中级法院判决你仍认为不公道,还可以凭中级法院的判决逐级申诉。

没有拿到基层法院的判决,就无法证明基层法院审理不公道,上级法院就无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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