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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的口供不能轻易相信
发表时间:2014-07-07 浏览次数:265

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当庭认罪,属于正常想象。

本文讨论的是根据证据材料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律师准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却坚持承认自己有罪。这种情况我遇到过很多次。

被告人本来无罪,自己偏说自己有罪,有以下几种情况。

1.替别人顶罪

我遇到过一起杀人、放火案,第一被告人于某十八岁,因受一小姐敲诈,在小姐家中将小姐杀死。第二被告人王某系于某同学,帮助于某清理犯罪现场。起诉书称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在居民楼内防火焚烧尸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我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发现第一被告人杀人后告知第二被告人时抽了一支烟,向第二被告人接的打火机。然后二人一同来到杀人现场,是第一被告人找来色拉油、卫生纸等引火材料,并放了火。第二被告人只是在旁边墩了地。我认为第二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只构成包庇罪。开庭前我和控方交换了意见。并告知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放火罪。

开庭前,法警将二被告同时提押到法院,在暂看室二人见了面。第一被告人自知死罪,求第二被告帮他分担点责任。第二被告心软了。到了法庭上,主动交代:“是我放的火。”

我一连几个讯问:“你那天身上带着几个打火机?”“于某什么时候找你借的火?”“你到现场后身上还有打火机吗?”“用于引火的色拉油和卫生纸是谁找来的?” “你平时去过被害人家吗?”“你知道卫生纸和色拉油平时放在哪吗?”我的当事人不做回答。公诉人接着问:“你用什么点的火?”“你先点的哪?后点的哪?” 我的当事人缄口不言。

法庭辩论阶段,我的意见是:“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和客观证据向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客观证据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放火行为,法庭不能根据他的口供认定他犯有放火罪。我的当事人只构成包庇罪。”

事后会见王某,王某称他和于某关系很好,他是因为不认于某判死刑,想为他分担点责任。

被评为2009年正义人物的一个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杀人案时,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几次讯问都坦白承认是她杀了自己的丈夫。但检察官察觉犯罪嫌疑人身高只有1.5米,被害人身高有1.8米,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将自己的丈夫杀死后挪移现场。这位检察官没有起诉,最后查明被害人是被他儿子杀死的,犯罪嫌疑人是主动替儿子顶罪。

2.侦查阶段受到逼供、诱供

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在法庭上当着控、辩、才三方所做的申述。

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预审权。预审时没有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场监督,这就给公安机关创造了逼供和诱供的条件。公安机关最常见的逼供、诱供手段是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把犯罪嫌疑人熬得神志不清再做笔录。这时,十有八九都会按照警察暗示的意思去说。

再有,就是用欺骗的手段诱导犯罪嫌疑人按照他们事先定好的调子供述。并承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这么说,就可以回家过年,不这么说,就从重判你。”起诉权属于检察院,判决权属于法院,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处分权,所谓从宽从严都是骗局。

一个银行的信贷员,自己家里养了一辆车搞运输,因车在外地发生事故,找另一个搞运输的朋友借了10万元。后还了3万元,余七万元没有还清。后被检察院以受贿罪名逮捕。犯罪嫌疑人交代:“这十万元说好是借的。后来车坏了,我没有跑运输的收入了。妻子没有工作,两个孩子有先后考上大学,我月工资两千元,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我答应他等孩子一毕业,我经济好转了一定还上。”办案人员说:“这么说不行。”不给记录。必须让犯罪嫌疑人说:“我在银行负责信贷,他在粮库当经理。银行对粮库有监管职责。我想,他要催我要,我就还,他要是不催我要我就不还了。”并答应只要这么说就没有事了。

犯罪嫌疑人只得在这份事先写好的笔录上签字。办案人员又让“行贿人”做了一份同样的笔录。——结果,这位犯罪嫌疑人以受贿罪名判刑5年。二审,我为这位“受贿犯”做辩护,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家属认为没有问题了,重审时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我为他辩护。经过法官私下一再做工作,承诺只要认罪退赃就判缓刑。结果到法庭上他又承认了受贿。法院履行诺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家属退了脏。这回证据确凿了,检察院提起抗诉。他感觉自己又被骗了,又来找我,我没有接。

还有一起伤害案,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也坚决不认罪。最后,法官多次找被告人谈话,以不认罪就重判,认罪就判缓刑向威胁,逼迫被告人辞掉律师。被告人是个老太太,有严重心脏病和脑血管后遗症,身体经不起的折磨,最后承认了犯罪。

3.检察机关已经发现起诉错了,为了避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起诉其他罪名相威胁,要求被告人认下已起诉的罪名。被告人怕和检察院矛盾激化检察院从其他方面找他麻烦,违心承认已起诉的罪名。

比如,一起贪污案,经法庭调查,公诉人指控的五起贪污均不是事实。法院顾全检察院面子还是判一缓二。被告人不服上诉。这时,公安局又掌握了被告人一起伤害案,并为被打的人做出“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这时,被告人为难了。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就起诉被告人伤害罪,可能判处1年实刑。如果被告人承认贪污,二审维持贪污罪名,检察院就不再起诉伤害罪。两害相权取其轻,被告人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判一缓二的判决。故意伤害罪没有被起诉。

明明是无罪,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还很多。

遇到这类突发情况,我的态度是: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继续做无罪辩护。除非被告人和我解除委托关系。

一般的说,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长期被关押后,情绪出于紧张状态,很容易受到欺骗和诱惑。

被告人出于急于回家,自暴自弃,为人顶罪,抵触情绪或者其他目的,说出的话很可能不是真实的。

延安整风抢救中的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5,16案”,“内人党案”,错杀,错判的几十万人,哪一个没有认罪的口供?

作为律师,不能听信被告人的口供,尤其不能听信侦查机关单方取得的口供。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被告人认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客观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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