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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联邦证据规则
根据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整理。 第一章 总则 规则101 范围;定义 (a)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本证据规则适用的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 定义。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最高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制定法权限指定的规则;以及 (6)论及任何形式的书写材料或者任何其他媒介时,都包括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 规则102 目的 对本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保证在每个程序中司法公平,消除不合理的耗费与迟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从而实现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之宗旨。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 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只有在重大权利受到了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可以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 (1) 如系采纳证据至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 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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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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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明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证据对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明对象的证明要求不同。 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要求: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人被打伤,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让报案人去做法医鉴定,鉴定意见如果属于轻微伤,不予立案,告知事主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定意见如果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如头皮锐器伤口在8厘米以下属于轻微伤,8厘米以上属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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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归纳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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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原告公司经过律师介入并采取录音取证,20万元进场费被认定为预付奖金对该案一审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同时,也要提防我们“被录音取证”,现在早已不是“隔墙有耳”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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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 传闻证据是显示着封建社会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认,在中国仍在使用。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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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大陆法系称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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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辨认笔录
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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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不出庭,被告人、辩护人如何质问证人?不经质证,怎么判断证言是否真实? 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时,法官的回答往往是:“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证人不愿意来,我没有办法。”“证人可以不出庭。”“我没有见过证人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中借鉴了外国立法经验,在《第一审程序的改革》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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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
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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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发表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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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千年凭被告人口供定罪的传统。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会使用各种手段。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公诉人都能拿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的口供。许多案件,被告人都会当庭翻供。被告人一翻供,公诉人就会迁怒于律师,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履薄冰。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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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上海市高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正式把手机短信、网页证据纳入数据电文证据范围)、《商事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二)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司法实践 1. 北京和上海高院的意见: (1)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原则上应严格审查,谨慎采用。 (2)对于单个的电子证据一般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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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2010〕20号)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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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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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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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诉讼中,接连遇到几起公司员工利用自己工作中的便利,偷偷擅自制作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面对这种情形,如果不举出有利的证据,则很有可能败诉,陈亮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几种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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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査收集到的证据自成体系3而该制裁并不妨碍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双方的证据体系进行中立的判断,可以说,这种判断建立在对当事人的违法民事行为予以制裁的基础上,因此它与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体系厉于不词的层次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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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证据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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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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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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