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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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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①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②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③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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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内容: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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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审查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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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二、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三、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作出合理解释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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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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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这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有什么重要的指导意义? 答:证据的综合认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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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五、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这些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所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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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现场尸体检验
尸体是物证的一种;尸体检验是现场勘验检查的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检验是通过尸体表面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以确定或者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为查明案情提供根据的诉讼活动。 尸体检验笔录与现场勘查笔录附在一起做为证据使用。 尸体检验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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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现场勘查记录
侦查分类: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要制作记录。 一、现场勘查记录是的作用是: 1、对犯罪现场客观情况的真实写照。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后,也能对现场情况一目了然。 2、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措施。 3、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有一定的程序和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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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分类:刑事诉讼 现场勘验要及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防止物证消灭和毁灭。现场提取的物证与其他证据对比称为物证检验。 现场物证检验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 现场物证检验的内容包括 场所环境的勘验 勘验对象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和因作案而在现场周围活动的地点。包括潜伏、隐藏、伺机作案的地点,抛弃、掩埋赃物、工具、尸体的地点,来去现场的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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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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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什么是现场勘查
勘验、检查又称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所依赖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侦查机关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 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项内容。 一,现场勘验 现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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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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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物证/书证的确证,可以通过辨认/鉴定的方式进行。 ④对演示性证据的确证,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集说明及签名。 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 1.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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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质证
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二、对控方提供的物证/书证难以确信其客观/真实性的质证: 1.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a.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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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法庭庭审最基本的职能是查明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裁判。而为发现双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 一、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作出承认或否认原告请求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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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法之音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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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一、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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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条规定,通说认为,该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首先应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后,举证责任便移转到该国家工作人员名下。当其举证不能或者举证被证明为虚假时,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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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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