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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论刑事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排除规则非常重要,那么刑法对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是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追究,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最根本的权利,甚至会剥夺其生命,因此,刑事诉讼规定了很严格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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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如果有,该证明作用是多大。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首先,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捏造的产物。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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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保障是指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保障关系到律师执业的顺利进行和整个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律师执业保障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在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律师执业的应有保障,特别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证据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事实依据,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和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证据对律师有着特别的、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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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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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小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采取强制排除主义,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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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规定》还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如何通过电话录音来收取证据?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1.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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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论刑事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排除规则非常重要,那么刑法对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是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追究,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最根本的权利,甚至会剥夺其生命,因此,刑事诉讼规定了很严格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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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听对象是否自愿?从视听资料无法反映。有的案件是录音材料,但没有做声纹鉴定,当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声音的辩解时,往往难以确定人身是否同一。 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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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 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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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合法证据依法“捉奸”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并被法庭采纳呢?王敏律师通过多年的诉讼实践,司法机关在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总结出了如下几条证据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经验。一是从当事人单位获取的证据。二是搜集出轨时被发现的当事人向有关方面所表态的证明。三是警方的笔录。四是搜集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五是捉奸在床。上述证据要做到法庭采信,应牢记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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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刑诉法稳步落实 一些新规则新机制尚需明确 非法证据范围及把握标准有待厘清 拓展履职空间 增加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强制措施,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和公开程序;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再审中强制措施的使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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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8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则规定16条,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52条,比1998年司法解释增加41条。此次刑诉法修正在证据上是重大变革,可以称得上是一次证据革命,其发展变革特点不仅体现在条款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对证据要求愈加严格、愈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事证据制度在理论部分已逐步形成,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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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案后,司法机关发现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法律不仅规定对申诉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纠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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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哪些证据不用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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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共同主办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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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劳动处罚听证程序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6年9月2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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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该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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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
现今很多人都喜欢通过网络获取咨询信息,律咖网作为一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今天的法律小常识为大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 证据 的知识。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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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 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当然也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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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雅视频的主角今日开庭受审时当庭翻供称与赵红霞是"恋爱关系",两人在"耍朋友",因赵想结婚,只是找肖烨帮其"摆平"赵。雷称其"之前向纪委交待的材料没有真实性",不过检方随即举证对其予以驳斥。雷政富气色和精神不错,检方举证或发言时,多望天花板。上午的庭审中雷政富两次深度后靠椅背如坐大班椅,均被法警提醒并纠正。 那么法院对于当庭翻供的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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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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