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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程序法”的倾向。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有一些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规 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分散,刑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极不完善
咨询律师: 胡骅
全面调查,发现沈不具备该日到达过现场的时间条件,且沈在报案前应知道孙已经死亡,报案时隐瞒这一事实,怀疑沈有作案嫌疑,遂对其拘押审查。在侦查阶段,沈某未就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作过供述。     二、证据的审查分析 本案的控诉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但法院经审理确认,指控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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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以及收集、提取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多年,试图从实物界角度出发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确立作些许分析。 一、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是构建现代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资料数据表明:从1993年1月至2003年1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10年间刑事案件,涉因非法取证的案件有87.97%来自于辩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在逃的情况证明只能由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机关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证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影响了单位证明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本文对单位证明的证据属性、证据种类及审查采信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澄清或纠正有关模糊或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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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而由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以其供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为内容或者是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作出时为限,可以作为证据。但以承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为内容的书面材料,即使该承认并非自白也适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的规定,在怀疑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时不得作为证据。 2、自白法则 自白法则包括: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和补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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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作出事实判断。证据就成为反映事实的手段之必需。因此,证据是法律的框架下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依靠证据认识事实是证据独具的特性。 (二)证据本身不是事实,证据只是事实的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张志铭教授认为,“事实包含有两层含义,即事实存在和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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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诉讼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在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补强规则作出具体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缺憾。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范围才能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而且在适用证据补强规则时需要注意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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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中止了刑事诉讼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后作出了维持责任认定书的判决,法院刑事审判庭等待亲子鉴定结果遂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体会:在民事、刑事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时,不可简单地认定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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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用的证据,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但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证人虽然了解案情,却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本文主要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的必要性和方法两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来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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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特别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刑事程序中诉讼价值最易发生冲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关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存在着许多差异〔1〕(p.216)。在我国,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对非法证据的效力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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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所说的质量把关,通常是指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定罪关、量刑关、程序关。在这六关中,证据关是基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把好证据关的至关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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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大多也是因证据等事实问题而再审。因而,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往往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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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同和优劣,对完善我国证据分类模式大有裨益。 一、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及原则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行,必然要求对证据形式的分类进行探索。但是,对证据形式进行分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学者莫菲指出:“采用各种类型的不论是法律还是非法律的词汇来组成等同划一的术语,以此来鉴别和分辨不同种类的证据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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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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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证据规则的共存与交叉并存现象。如我国证据规则体系中,既有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又 有规范证明力的规则。三是证据规则内容比较粗糙,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 因此,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形成,不在于其具体数量的多少,而取决于是否解决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急需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已初步形成的相关性规则、合法性规则、非法人证排除规则等规则,至少还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一)传闻证据限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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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 (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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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这一解释应当说是对证据规则概念在广义上的界定。由于在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而确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本文基于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重大修改,通过对国外情况的评介,重点研究适应新刑诉制度需要的证据规则问题。 一、证据规则存在的根据及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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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绝对是一个大题目。这应当是一本可观厚度的书的容量 。而用一篇仅有数千或万余字的文章来包容它,实在是件令人为难的事。因此,本人仅以刑事诉讼中证据通过证据资格关应经受检验的规则为阐释对象,同时联系审判工作,也使较为纯粹的理论研究具有实践的支撑。在结构方面,以法定的七种证据为纲,分述各种证据应当受到制约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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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张,均积极收集各类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被采用,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法官在对单个证据逐一审查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如何从控辨双方繁多复杂的证据中提炼出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如何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规则。下面笔者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资格审查规则,证据认证规则,谈谈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证据如何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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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感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刑事诉讼的证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以浅析。 一、对刑事证据法律特征问题的思考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证据的定义来看,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这个定义,揭示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特征,反映了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分析,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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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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