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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混血儿’,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把日本原来的职权主义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基本特点的新的诉讼结构形式”。所以,日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几经演变,逐渐形成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面貌。而这种混合型诉讼模式也反映在证据制度上:一方面,日本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则大胆汲取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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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程序、权限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既上文所说的狭义的非法证据。本文在探讨非法证据的效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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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裁决离不开证据的支持,美国融合自由心证和法定形式这两大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专横权力,同时又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目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美国目前施行的证据规则主要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项主要法则。依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用等等。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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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两个要素:1、该陈述是法庭之外形成的;2、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美国有关证据规则为“传闻”所下的定义:“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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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切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裁判的规则。日本的田口守一教授将这一规则定义为“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裁判规则被人称为“帝王规则”那么,这一规则的由来及理论基础是什么?它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哪些要求?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及实践在多大程度上确立了此“帝王规则”呢?本文试作一番探讨。 历史渊源 证据裁判规则可分为古代证据裁判规则和现代证据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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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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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的证明系指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凡涉及案件的发生过程,行为人的罪过、刑罚的幅度以及民事行政实体法有关的事实,即涉及对定罪量刑和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有实体意义的事实情节时,法律都对其证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此要把握两个要点: 1.严格证明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2.严格证明必须达到使法官高度确信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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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理解司法认知应把握以下要点: 1.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及经验定理,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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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平等推定,在没有相反的事实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无基础事实的推定虽然不同于正常的推定规则,但所形成的效果即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影响与有基础事实的推定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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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证行为的内容
还需要注意,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除了作为认证对象的那些客体事项外,还包括并非为认证直接对象,但根据法律上的特别规定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而加以设置的,实质上是对审判者的认证行为的排斥。这些事项主要是法律上的推定以及经过公证的事项。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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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认证标准与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某一证据的认证标准与对整个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两个概念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联系主要是: (1)主体的一致,都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一种必要方式; (2)都属于主观对作为客观存在的证据的认识范畴,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作为裁判基础的内心确信; (3)都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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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认证的方法
对证据的认证,实际上是人们的主观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和认定过程,通常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证据要借助一定的认证方法,主要的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逐一甄别法,即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供和法院以职权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方法。逐一甄别法是对证据进行认证的常见方式。通常作为对有关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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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室内搜查的程序和方法
室内搜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人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住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它是侦查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采取的公开搜查的一种。由于搜查执行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此方面出现过不少的问题。 因此,相关职务人员在从事搜查行为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室内搜查的顺序、方法上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搜查顺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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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辨认法
辨认是指司法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为了查明某一个人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有关的物品是否属于某人所有,或者某一个场所是否是案件现场,就需要采取辨认措施。辨认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但在刑事侦察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辨认作不同的分类。从主体来看,辨认可以分为证人辨认、受害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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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同一认定法
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者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相符或一致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即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反之,如果其中出现矛盾或者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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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是指质证主体的质证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韵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质证的内容
质证的内容是体现某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根据。一般认为,质证活动应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内容来展开。 1.证据的客观性。在此问题上,既要反对客观性的虚无主义观点,又要反对纯客观性的思想。因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包括有关行为主体进行质证、辩论、认证等在内的一系列正当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客观真实,而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质证的方式
所谓质证的方式,是指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提交至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询的方法、手段。关于质证的方式,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归纳、总结了以下数种质证方式: 1.逐件法。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认。 2.分段法。即根据案情分段、分节举证并予以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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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多电图仪测谎检测
在我国,有关单位经国家批准,已引进测谎技术并且在试点工作中已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实践中其主要的作用是: (1)配合侦察排查,突出重点对象。 (2)帮助鉴别认定犯罪嫌疑人。 (3)在侦查的每一阶段,总会出现多种推论,测谎检测排除无辜的特长可以帮助确定侦查方向。 (4)帮助分析解决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审查] 视听资料的反映性
视听资料的反映性是指视听资料可以再现案件事实的功效与能力。其内容及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视听资料记录的内容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虽然人们可以通过亲身经历过某一事件的人对事件的叙述了解有关情况,例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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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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