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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立法散谈五
发表时间:2014-09-23 浏览次数:287

二十八、素质忧思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而公证人的素质则是公证质量最基本的保障”。①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员素质对于公证质量、公证事业之重要。但是,这更多的是针对业务素质对公证质量的保障方面来说的。为此,本次公证立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从公证员的数量控制、任职条件、准入考核、审批任命、职业培训、责任追究等都定得较高的规格,严密把关。

但是,较之业务素质来说,政治素质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没有政治素质的保障,无论业务素质有多高,也无法使公证队伍发展壮大和公证事业的辉煌和腾飞。

无可否认,过去的在行政体制下的公证处,在人才录用、组织调配、执业保障、人才流动等等方面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某些边远山区,经济、交通落后地区,确实人才不足甚至奇缺,造成公证员数量长期不足。这是从外部考察和审视得出的判断。但如果从内部去考查和检肃,就会发现公证队伍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经过六年多来的公证从业,从茶余饭后休息时间的交谈,到集中培训的交往和接触,就得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例如,有的长期操纵或实际把持了公证处实权的公证处负责人,为了巩固其既得的地位和利益,欺上瞒下,长期以来拒绝公证处的人员扩充。外地富余的公证人才来电来函联系,被婉言谢绝。本地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要求加盟,又以组织人事权限关系来阻拦推脱。就是对待内部从业已久、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已达到执业水平的人员或通过调配已加入公证队伍的合格人才,也拒不上报,以维护其所谓权威和尊严,甚至长期维持杀猪佬——一把刀的局面:只有一个公证员。有人把这类人称为“王伦式”或“鸡胸式”的干部。①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的“公权”成了一个人的“私权”。具体公证事项的办不办,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收费数额是多少,由他一个人来定。因而就出现了有的公证事项拖到连当事人也过世了也不

给办;与其有“关系”的就“小打折”、“大打折”,从低收费;对其没关系的就寸步不让,甚至连好脸色也不给一个人家。这样的负责人在公证处为行政体制的时候,依仗其业务上懂行、行政领导是外行,搞僵行政领导与公证处的关系,使行政领导对其奈何不得。作为其下属,更是不敢吭声。即使吭声,除了得到“白眼”甚至“小鞋”,还有什么用?!在公证处改制为事业单位之后,更是如虎添翼,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有着其特有的理解:这个“自”,就成了“自行其是,自以为是”;这个“独”呀,更是成了“持立独行”,“独断独行”的同义语。使得公证处在“公的名义下,行的是‘自’、是‘独’的实质。事情就是这样的逻辑!若对其行为知趣的,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偶尔有“胡罗卜”吃;若在言行上稍有不满的表示,他就会挥舞“大棒”:“你们看不惯的,可以辞职不干”;“不好意思辞职的,可以等到实行聘用制时,再提出来,会考虑的!”这意思还不懂吗?这样的负责人还一方面时常打击业务强悍、有上进心的同行,生怕人家会“夺了其鸟位”;①一方面又拉帮结派,培植亲信。因而出现了“争当财务”的现象,为此有人甚至扬言要雇凶打人。有些小到只有三个人的公证处,负责人也搞“二吃一”;有的还时不时哼唱某电视剧的片尾曲:“我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②来抒发其情感。这就是某些公证处长期得不到人员扩充,甚至只有一、两名公证员的原因之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考察过的广西为例:只有一、两名公证员的公证处就有62家,占总数(94家)的65.96%;其中只有一个公证员的就有33家,占总数的35.11%;③这当

中主要是由于广西地处西部和边远山区、经济文化落后,人才匮乏的原因。但有多少是属于负责人的上述情况造成的,不可能统计出来,但肯定有这种现象。这种状况直至《公证法》施行,不够两个公证员的公证处不许执业,才得到改变。

再如听说有的公证员,特别是长期处于一、两个公证员的公证处,在行政体制时代就开始变着法子撬人家公证申请人给小费。给小费的就办,并且快办;不给小费的就不办或拖着办。管你公家得不得,他个人就得了。到了改制为事业单位之后,这种手段就到了更加肆无忌惮地步——明白到就差没有用口说出来了。他们算着这样的小盘盘,如果一天只撬得一件给小费,而一件仅仅是给100元,那么一个月就是3000元,一年到头就有三万多元;如果一个月只有1000元,一年也有一万多元,这对于“改善生活”已经起到不少的作用了。这话听起来让人毛骨悚然。

更有甚者:听说有的一边把《公证员警示录》摆在桌面上,①一边继续干上述勾当,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上述种种现象在公证行业虽属个别现象,但对于公证员的素质(尤其是政治、道德素质)来说却很能说明问题。

此外,公证处虽小,但其组成成份却很复杂。有的是靠关系放进来的,有的是靠“接班”进来的,有的是把公证处当跳板进来的,素质极其低下。但正是这些靠关系进来的人,倚仗

着其身后背景,搅乱了公证从业的正常秩序。

他们应当知道:公证处是“公”字当头的呀!公证处应当是最讲公道的地方之一。由于“公证”与“公正”同音,公证处也应当是最公正的地方。他们那样干,不是自己砸自己的牌子吗?公证员更应具备有“举世皆浊我独清”的精神。①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公证行业的声誉,阻碍公证事业的发展。

因此,这次公证立法最闪光的地方之一,就是对公证员的素质保障作出了许多有力的规定。在《公证法》全部的四十七条条文中,带有“公证员”字眼的就有二十条。其中专门针对公证员的素质提出要求的七条之多,兼有素质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有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自奋自强,不断克服自身的弱点,弥补自身的缺陷,为自己争气、争光。就拿公证员的执业年限延长至六十五岁来说吧,除了其积极一面外,也有消极的一面。那就是寄希望于一些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退休后,加盟公证队伍,缓解公证员数量的不足,靠他们的“余热”来“温暖”公证躯体,没有一点儿生气,一副可怜巴巴的样子。

二十九、不会毁在我们手里

尽管公证改革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且这些问题会随着公证的立法而显得更鲜明、更充分、更突出。但是,这些存在问题不仅不会长时间地存在下去,阻碍公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和发展,更不会使公证事业毁在我们这一代手里。相反,却会促使公证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以及从事公证改革的理论工作者和一切关心公证改革的人们积极地面对、探索、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使公证改革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这是由公证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所决定的。

1、《公证法》的颁布施行,只是公证改革的目标之一,公证改革的其他目标尚未实现。新的公证体制的建立仍需完善和健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公证业务领域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拓宽,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公证队伍的建设也需要谋求一个更大的发展,不仅要在数量上,而且要在质量上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优的高素质公证队伍。还有公证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公证法》的颁布施行,只是公证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公证改革尚未完成,仍需继续进行。在《公证改革方案》里,有四处提到了2010年的时间要求,其中就提到了“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和“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到现在,《公证改革方案》已出台且历时六年多,距2010年还有好几年的时间。在这好几年的时间里要实现预定的目标,达到预定的要求,就要很好地研究解决一切新、老存在问题,才能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3、在《公证法》颁布和施行后的新阶段里,公证改革同以往的阶段相比,将会大不一样,会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根据笔者对《公证改革方案》的理解和认识,新阶段的公证改革很有可能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往后的公证改革,“三不变”的原则将有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和核心。所谓“三不变”,是指司法部领导在深化公证改革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方案,全面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讲话谈到的关于“准确理解《方案》内容,把握精神实质”时提到的“在学习理解《方案》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改革原则和方向”是“要始终坚持‘三不变’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无论改革怎样进行,公证工作的根本属性都不能变,即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变。”

司法部领导当时还就《方案》对“三不变”原则没有作集中表述作了解释:主要原因在于:《方案》是《公证暂行条例》的补充,《条例》关于公证根本属性的规定现行有效,本来就没有变,也就没有再强调地的必要。从立法技术处理的角度看,“三不变”原则也已渗秀到《方案》的具体条文,如第三条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当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第八条提出“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制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以及第二十条强调“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等。并且强调:“必须旗帜鲜明、继续在思想上重视‘三不变’,在实践中坚持‘三不变’,而不能有丝毫的疑惑和迷茫”。这就是著名的“三不变”原则及其背景。

如果我们在公证改革中始终坚持“三不变”原则,那么《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定性将不会改变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其文字表述将是另一番光景。失去了“国家”根本属性

的公证机构,随之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公证机构该“性”什么的问题,由此而产生了广泛的议论。这不仅使人感到“疑惑和迷茫,而且感到不安和失落。

往后的公证改革,要不要再坚持这“三不变”原则,将直接影响着今后的改革进程,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也是对刚刚颁布施行的《公证法》的检验和挑战。因此说,“三不变”原则有可能成为今后公证改革争议的焦点和核心。

(2)往后的公证改革,将很有可能强调“2010年”这一时间概念。因为综观《公证改革方案》,其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力争到2010年“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虽然《公证法》的颁布比原定的2002年推迟了三年,但公证改革并非以《公证法》的颁布施行为最终标志和目的,而只是公证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并且也没有必然的因素制约到公证改革要随之推延三年。

因此,公证改革还没有结束,改革仍需继续进行,改革的其他目标仍应争取在2010年完成。2010年这个时间概念,也就直接关系到公证改革的步伐,决定着改革的进程。它有可能会使人感到有点压力,但同时也会带来动力。它将促使人们根据公证改革的目标、要求,去疏理公证改革中的问题,作出新的计划和部署,争取公证改革的圆满完成。

(3)往后的公证改革,将有可能会围绕《公证法》的修改与完善展开。如果可以这么说:在《公证法》颁布施行前,公证改革是以“改革”为重点的话,那么《公证法》的颁布并没有把公证机构定性为事业法人,就给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起到了警醒的作用。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涉及到把公证处定

事业法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就足以引起人们对公证“改制”进行思考、探索和研究。

说在《公证法》颁布施行前,公证改革是以“改制”为重点,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公证改革方案》原来提出是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公证法》,并且提出“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不变”。而司法部在关于贯彻《公证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改革过渡期暂定为《方案》实施之日至《公证法》实施之日”,也就是说:“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不变”的公证机构,也只能是“暂”到《公证法》实施时止,《公证法》实施之日起已不应再保留行政体制——应当改为事业体制。所以说:《公证法》颁布施行前,公证改革是以“改制”为重点。

《公证法》颁布施行后,“改制”工作虽然未能按计划完成,但《公证法》并没有把公证机构定性为事业法人,已经使“改制”工作相形失色而显得次要,并对“改制”产生了质疑且提出一些新问题。如果仅仅是因为由于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体制并存,为兼顾其余两种体制的公证机构继续合法存在而暂时不把公证机构定性为事业法人,需要等待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也改为事业体制才定性为事业法人,那就没有多大问题。如果是因为除了《民法通则》中将民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律中均未出现过事业法人的话,那么公证机构以“事业法人”定性就成了问题。不仅公证机构的“改制”成了疑问,而且显得有点不知所措了。因此,“改制”工作就有可能不再是新阶段公证改革的重点,而有可能被《公证法》的修改与完善所取代,成为新阶段公证改革的重点了。并且,公证机构到底应定性为“司

法证明机关”、“国家证明机关”还是“事业法人”等等,有可能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当然,在没有新的方案和部署之前,公证改革仍会按原定的目标和计划进行,其进程和结果就很难估计了。

总之,《公证法》的颁布给公证改革带来了契机和转机,呈现出新的、可喜的前景。

第九章

任重而道远

时间,永远是历史的主线。当时间进入到公元2000年的时候,《公证改革方案》象一块里程碑一样永远竖立在中国公证的发展史上。它既是公证改革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公证改革新的起点;其历史意义和价值就在此。自1994年的第三次全国公证会议上正式提出公证改革,到《公证改革方案》的出台,前后经历了六、七个年头。经国务院批复的《公证改革方案》,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公证改革的关心和重视,增强了权威性;也改变以往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项进行的局面,指出相关的部门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体现了社会性;它标表着公证改革的进一步规范化。

《公证改革方案》在当时提出: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证改革方案》还指明要加快公证体制改革的步代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并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壮况,提出“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以便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为此,司法部还于2000年9月5日制定了《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以保障《公证改革方案》的实施。

《意见》规定:“改革过渡期暂定为《方案》实施之日至《公证法》实施之日”(《方案》即《公证改革方案》,笔者注,下同)。由此可见;《公证改革方案》的“改革过渡期”实质为两年。《意见》还规定:“《方案》中的边远地区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确定”;“贫困地区指国家或者省级贫困县(自治县、旗)”;“近三年指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人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

毋庸置疑,当时的“整体推进、全面发展”战略,为迄今为止公证改革的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以及促成《公证法》的颁布施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如果我们详细算一下时间账,就会发现我们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今后的改革会大有好处。

先说力争《公证法》的颁布,由2002年推迟到了2005年;推迟了三年。这涉及到立法的方方面面,不单由《公证改革方案》所能决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改革过渡期”也随着原定的两年延长至五年,且任务才完成近一半,即有近半数的公证处已改为事业体制。这五年时间对于所需要完成的任务来说,就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了……

三十一、任务

其实,时间和任务是不能截然分开、完全割裂的:完成任务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时间内需要完成一定量的任务;这是时间和工作量的关系。

单纯从数字上去看,完成半数就是半数,不能说半数不是半数。但是,如果从工作的难易程度来分,完成的半数就不一定是半数了。它有可能已是所需完成任务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甚至更多,如果工作是由难到易的话;也有可能只是所需完成任务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更少,如果工作是由易到难的话。

拿我们原来的《公证改革方案》所定的任务:两年“改革过渡期”内就要把公证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不再保持原行政体制),用了五年时间才完成近一半,可见工作不仅是由易到难,而且后来的任务在难度上是相当大的。

如果用简单的数学计算,假定未完成的半数和已完成的半数的难度上相同,那么原定两年完成的任务用了五年才完成一半,余下的一半也再需要五年才能 全部完成。并由此推算出:原定两年就全部 完成的任务,实际两年时间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五分之一。

由此,不由得不向公证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参加实施者致以由衷的敬意!公证改革所取得今天的成果,是多么值得珍贵和自豪。可是,也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如果余下的一半任务在难度上与已完成的一半并不相同,不是容易而是难度更大,那么,由于难度系数的不确定,完成任务的时间也就很难计算了。

因此,我们就不能不想到任务的另一个侧面:是不是要把“事业”进行到底的问题了——指继续要把余下的强半数公证处也全部改为“事业体制”。

好在改革尤如“摸着石头过河”,我们现在的公证体制改革好比已差不多到了河中间。如果是继续往前,不致于会把人淹死,改革仍肯定成功;那我们就肯定要在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的指挥下,实施者和参加者都要有万夫不当之勇,继续往前冲,直至达到胜利的彼岸。如果是继续往前,有可能会把人淹死,改革可能失败;我们就要考虑是否继续往前的问题了。并且,这不仅仅是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的事了,更重要的是改革的实施者和参加者的事情,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决定着生死存亡;是性命悠关的大事。

因此,在《公证法》颁布实施的大好形势下,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参加者都面临着这一历史的抉择。

三十二、面对现实

我们不是知难而退的懦夫,而是处变不惊的智者。在改革已取得喜人的巨大成绩而又处在改革河流的中间的时候,只要我们能“摸”到“石头”,站稳脚跟,就不怕任何风浪,大有思考的时间和对策。

依笔者所见,公证体制改革之所以出现了用五年多的时间,才有近半数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的状况,是由于改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初衷,偏离了原定的航向。那就是,司法部领导在司法部深化公证改革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方案,全面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讲话曾经说过的:“在学习理解《方案》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改革原则和方向,就是“始终坚持‘三不变’原则”,“必须旗帜鲜明,继续在思想上重视‘三不变’,在实践中坚持‘三不变’,而不能有丝毫的疑惑和迷茫”态度和立场。

因为,真正实践起来后,“三不变”的第一个不变就变了,公证机构不再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而仅仅是“证明机构”罢了,这就使公证机构改革失去了“国家”的属性。公证员也不再是公务员了。因而势必以后也会导致了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的改变。

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只有在坚持公证人双重属性的前提下,才可能顺着“三不变”的方向改革。公证员一旦放弃了公务员的身份,成为完全的自由职业者,其组合体现——公证机构也随之变为集体性质或个人性质的合伙、合作。这时公证处、公证人所做的证明就更具有‘私证‘的色彩,所谓国家证明的成分不复存在。如此,又何谈保证“坚持作为国家证明机构的性质不变”?放弃公务员的地位,只会使公证陷入两难的境地:一面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一面是行政机关更加理直气壮地排斥公证、拒绝公证、利用权力搞垄断性鉴证。①由此可见,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以上关于公证改革偏离原定航向的论断,并非是毫无根据的无端猜测,而是在公证的立法过程直至《公证法》的颁布得到了印正。

因此,可以说,随着公证的立法,公证改革也到了历史的关头。我们必须面对实现,有必要召开公证改革的“遵义会议”,重新把正航向。否则,公证改革就有失败的危险。

还可以这么说,随着公证的立法,公证改革的成绩和不足都已经凸显在我们面前。在已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不仅不会固步自封和自满自足,而且会使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而催人奋进。在问题和不足面前,不仅不会畏难却步、半途而废,而是会增强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信心、决心和勇气,去夺取公证改革的全面胜利。公证改革必然会在公证立法的基础上谱写出新的、更加灿烂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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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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