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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研究1
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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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年5月颁布)均未对管辖异议制度作出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有关管辖异议的问题,一般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管辖异议的规定。直至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行诉法解释》中才对管辖异议作出了补充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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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设立价值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边界划在何处的问题;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构成了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这一宪法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行政诉讼主管或管辖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指示器,表征着国家保护的公民、法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广度和深度。 具体而言,作为行政诉讼主管或管辖不当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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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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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如何规定
  问: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有何规定?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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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它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管辖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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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其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用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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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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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主观臆想,它需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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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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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各类行政案件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这就使行政诉讼受案与不受案的界限更加明确,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权限更为清楚,也十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掌握,以免发生出现行政案件后投诉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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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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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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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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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
应该由什么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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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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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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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当事人对直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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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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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如何解释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诉讼证据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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