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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也就是说,被告这一系列的扣押行为都是有法律上依据的。然而因为被告调解等各方面的原因将原告的事故车辆扣至1998年5月11日才予放行,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扣车时间超出法定期限,被告应承担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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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行政赔偿10万元。 [分歧] 对本案的行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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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从一例行政败诉案谈送达
莲花县法院的判决。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办案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唯恐证据不足,收集了大量的证据。甚至还出现处罚之后的无效调查取证。总体上看,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然而,办案人忽略了文书的送达,最终导致败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由于该厂实际上已经停业。无收发部门,文书如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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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其次,被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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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26号] 「评析」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而且是现行法上的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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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将周的车放行。在扣车期间,交警队还分别于6月12日、9月22日以及发还车之后的10月9日三次召集周兴明与事故责任者李连轩进行调解。周兴明在汽车被放行后,于12月24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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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强制拆除了原告晋江市深沪网绳厂的工棚等生产设施,占用厂房用地,致使原告晋江市深沪网绳厂陆续停产,造成经济损失96506元(其中竹厝工棚被拆除损失36276元,打绳工场水泥地板、石板、围墙、石道路被拆损失43225元,停产期间经济损失17005元)。原告晋江市深沪网绳厂不服,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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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离婚纠纷,却仍在没有其前妻崔进授权的情况下单独出卖共有财产,其本身并不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的实质要件,被告程序上的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无实质影响,该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其暂缓办理原告产权转移行为被确认违法。鉴于此,原告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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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发证时间滞后,但两个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是相一致的,标注核发二证的位置都在当时的轧钢厂院外,当时没有轧钢厂、李宗西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现原告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毫无道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与南阳市独山轧钢厂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未缴纳出让金,未办理过户,无四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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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为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所羁束。如果法院受理这类诉讼且作出与原生效判决的认定相佐的判决,则会出现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互不相同的认定,即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的效力相互冲突,将极大地损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原告康丽的起诉法院应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丽的起诉应予受理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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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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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复核程序,告知程序保证了被处罚人的知情权,复核程序则保证了被处罚人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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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后,对该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罚还是应受两次处罚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是两个违法行为,应受两次处罚,因为被执行人彭新建经营了两个眼镜店,在两个眼镜店分别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个行为的延续,故应受两次处罚;另一种意见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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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大米各有5项不合格,标准二等和标准三等大米各有4项不合格。2月16日,双峰县工商局将大米厂库存的66.37吨晚籼大米予以封存。3月26日,双峰县工商局作出双工物案字(1995)第14号处罚决定,认定精制大米厂加工销售劣质大米,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精制大米厂:“一、所冻结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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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刘安业诉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关键字】行政处罚 程序违法 【案情摘要】 原告:刘安业;被告: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原告刘安业为烟花爆竹零售个体户。2009年1月7日13时许,刘安业驾驶豫sq892号机动三轮车装运7箱烟花、25盘炮和30挂鞭炮从查山至王岗乡,在查山街被查山派出所干警发现,遂被带至派出所询问,原告刘安业承认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查山派出所遂扣留了原告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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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本案夏某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
个体烟草零售户夏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02年前后,从上兜售的烟贩手中购进玉溪、利群等品牌卷烟4500余条(均为真品),价值10万余元,储存在其仓库伺机销售。2003年1月被当地烟草公司依法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分歧: 对犯罪嫌疑人夏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是一般行政违法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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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经告知程序后,给予原告罚款5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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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起财政行政复议案时,对被告市财政局在裁决撤销区财政局的裁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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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年前如出一辙。 去年9月28日,接到这一判决书后,开发区某企业当即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规划局行政许可违法 “十一”前夕,石家庄开发区某企业终于拿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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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的1200余万,全省第一;省政府直接对区政府复议,全省第一;区政府拒不执行省政府决定,全省第一……发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的一起普普通通的行政复议案例,不经意间创造了多个“纪录”,令人惊叹。 四年多前,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以“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为由,将葫芦岛丰川装饰城强行拆除。去年9月,辽宁省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区政府违法,责令补偿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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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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