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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清镇环保法庭开审。案件起因源于百花湖区域内一幢名为“百花城堡”的烂尾楼,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烂尾楼对饮用水源及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故将对方诉至环保法庭。但该案开庭审理不到一个小时,原告即表示愿意撤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说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开创性的破冰意义,那么,此宗案例无论是在公益诉讼的司法探索,还是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都有着更深刻的实践意义。 如在环保局已经对污染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后,企业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和环保局中谁是更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保部门在此类诉讼中又该承担哪些职责?
咨询律师: 刘波
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己势在必行,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解决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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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就此尘埃落定。 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修建百花水电站形成的人工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咨询律师: 刘波
进行检查、调查、审计,如经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审计,认定检举、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可要求其追究违法机关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三,以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当使用国家资金的行为违法。 2、 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公权缺位,而交通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弥补这一不足的有益探索,笔者就交通公益诉讼的理念和制度做些设想与构建,也算是对兰州老人砸车这一无奈之举做些制度性回应。 一、公权缺位:兰州“砸车”事件折射出的内在起因 无论何时,公共权力都是维系社会安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力量,也是最容易侵犯公民私权的因素,但人们往往关注公权滥用导致的侵权,而对公权不作为或少作为导致的侵权则很少关注。
咨询律师: 刘波
“方城案例”编入民诉法教科书:一处国家划拨给工商所的24间房产,却被工商所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个人,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最终,检察院大胆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以检察院为原告,工商局为被告,通过法院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被编入民诉法教科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案情回放:2003年10月29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a县某卫生院所设的b门诊部检查时发现,b门诊部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违法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50支。经查,b门诊部系个人出资,挂靠于a县某卫生院,独立核算,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卫生院名义对外经营。在进行处罚时,当地药监部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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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将月球村首席执行官李会民(曾用名李捷)申请注册的避孕套商标名称混淆,李会民遂以商标局擅自更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由,将商标局告上法庭。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商标局所作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违法。 今年42岁的李会民担任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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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何xx、陈xx、刘x三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韩德禄,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xx区运管处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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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如下判决:维持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劳社处字(2002)第19号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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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苍振明,男,35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蔬菜企业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3号楼2门9号。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男,31岁,汉族,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北里雅园2号楼19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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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开始,卢x、卢x忠、张x、卢x良等人在隆安县丁当镇联合村四方岭四方水库附近组织人员,使用多台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煤炭,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007年10月,隆安县国土局通过动态巡查发现他们的非法采煤行为之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多次送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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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行为违法经典案例分析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3月01日 [裁判字号]:(2004)行终字第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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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遵守法定程序目的后,可以立即返还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解除拘禁,恢复其人身自由。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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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练市某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硝酸钾、硝酸钠的生产和亚硝酸钠的销售等经营活动。2006年5月2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南浔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天收到听证告知书并予以签收。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在三日听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06年6月1日,“南浔分局”就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致使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期限不足,相差一天。2006年8月27日,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工商部门在当事人没有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时,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构成了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南浔分局” 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这是判决书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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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了各自公章。 7月27日,该企业缴清了税款,县国税局于29日解除了保全措施,该月30日a企业向该县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a企业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县国税局超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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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上同时注明2009年7月24日告知内容如下:驾驶证审检逾期。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缴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咨询律师: 刘波
2008年6月,赵兰因替同学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赵兰认为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于2008年12月中旬将其母校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人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学校对其处分决定,责令学校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为赵兰恢复学籍的判决。 2008年6月21日,许昌某高校大学生小青找到同学赵兰,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碍于情面,赵兰答应替其考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海事管理机构的罚款针对的是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存在的超载违法事实,而不可能是罚款后的未知事实;而被申请人的罚款针对的则是申请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之后不改正违法现象仍然超载违法航行,是一个新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对该船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未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案最终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结案。 问题与分析 什么是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认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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