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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对外借钱,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直到被债权人起诉时才知道债务的存在。那么实践中,此类债务是举债一方自己承担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笔者就该问题意简言赅地做出分析: 该类纠纷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一般原则。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为例外。 区分标准: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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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产生婚外情,并于2013年起先后转款给张某约37万余元,另还替张某支付信用卡、购车款、保险费等10万余元。后张某还马某15万元,剩余32万至今未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马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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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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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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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财产权利如何行使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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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离婚纠纷还是其他普通债务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与这一问题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较多,其中还有相互矛盾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各有不同,令当事人颇为疑惑。笔者今天试举一例,并结合法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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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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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当一方违约时,当然要受《合同法》的规制。根据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不能适用于本案,故第一种观点错误。 以上就是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实行aa制的夫妻可否在婚内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 咨询律咖网 专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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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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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基层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郭海燕律师表示,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直经济独立,得知丈夫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直很生气,俩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丈夫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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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夫妻俩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他们还欠我2万元借款。请问,法院对他们的债务处理结果能否对抗我?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为此,该财产应包括债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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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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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婚后债务处理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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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伴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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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离婚夫妻间的债务关系
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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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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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其中最流行的两个是“父债子还”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阅读者纠正以往的错误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父债子还 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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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高利贷,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下面由张颖律师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23日,黄某文向韦某秋借款2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借期为1年、利率为月息5%。因为生意失败,黄某文无法按期还款。韦经多次催讨,黄还是不还款。今年5月14日,韦某秋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要求黄某文和其妻子覃某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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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复:如果你们的离婚案件不涉及其他债权人,你老公需要举证证明他所借的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不能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你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二答复:你可以起诉借款人及借款人的配偶要求偿还债务,除非你朋友的老婆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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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面的内容来看,我们应该明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判断标准,显然也能够知晓何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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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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