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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秦景敏律师答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认定、处理原则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80000元及利息。 【争议】 观点一、被告胡某和李某已经离婚。被告胡某所借的债务李某并不知道,所借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的,也没有使用在家庭。借款是赌债所欠下的,是高利息一直计算得来的。李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田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2011年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许琳被告余波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7日在武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无故争吵,故原告许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余波离婚,且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而被告余波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本没有外债。 【分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中应由谁举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因为欠条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借出的3万元应有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关于欠条的约定有效,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条的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欠条的效力应为有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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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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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有被告祝仁会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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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徐叶认为6万元的债务是她与赵胜离婚之后所产生的,属于赵胜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争议】 关于本案中的6万元的债务,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该债务是在赵胜与徐叶离婚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属于赵胜的个人债务,徐叶没有义务偿还, 另一种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在夫妻离婚后产生的,但是该债务的产生由于两人同居时共同做生意,是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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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是否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如果可以,在什么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化?婚前债务应该如何处理?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或者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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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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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维友返还原告范丽霞3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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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有因为夫妻离婚涉及到债务问题而引发纠纷使案件不好解决,从而引发矛盾时候。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到底怎样区分呢?以下是笔者根据具体案例归纳总结的几点拙见。 首先,来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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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依附关系,冯、江选择什么方式和约定什么条件离婚,是当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预,且《离婚证》是代表国家管理婚姻关系的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的,它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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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涉及个人情感问题,但现实中,延伸出来的麻烦还不止情感的事。很多时候,牵扯出来的财物事,也是相当恼人的。今天,让我们通过两个故事,来补一点婚姻财物处理中的法律知识。 为给亲人看病 她婚内能分割财产吗? 结婚5年,沈丽和周明感情一直不错。然而最近,周明却开始“头痛”起来。因为在婚内沈丽就提出要和他分割财产,还把他告上了法庭。两人本来好好的,怎么会突然闹这么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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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除上述股权外,黄男、邹女两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 本案在执行中,就能否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只有黄男和邹女夫妻二人,没有其他股东,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夫妻二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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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丈夫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随即离婚,并约定房屋由女方一人所有。为避债,女方又将房产“假过户”至亲弟弟名下。数年后,姐姐欲将房产重新转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弟弟拒绝。数月前,亲姐弟对簿公堂,为房产所属各执一词。 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姐姐所有。法官提醒市民,违背法律、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会损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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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一个热点,也是个难点。以下,结合十四年婚姻家庭案件专业处理实践经验,归纳如下: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已到期的共同债务应从共同财产中偿还; 二、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以及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又没有提前偿还的,可以由双方约定各自负责偿还的比例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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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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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接下来就由笔者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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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情况却屡见不鲜。 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是当事人心态复杂,扰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所处环境不同,从而造成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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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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