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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遇到不公平之事,都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用法律就必须讲证据。近期,来电咨询的劳动纠纷多数出自建筑领域,或是拖欠工资报酬、或是发生工伤没人赔偿。对此,本文就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如何取证、如何寻求法律帮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查清所在工地的用工主体 1.查清自己受雇的包工头的真实身份,包括姓名、籍贯、住址、联系电话,最好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上班时间生病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 一职工在上班时突发疾病——胰腺炎,已抢救10天,企业已向本人垫付医药费,企业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 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 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雇主和被帮工人都承担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a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改制后再与老员工签约 员工原工作年限泡汤?■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签 停两周再签能中断工作年限?■借“企业重组”给些补偿 就能抹掉工作年限?■干了20年被变身派遣工 工作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密切相关,比如带薪年休假天数;医疗期时间长短;能否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生活中,不少用工单位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员工利益,采取种种手段,企图“黑掉”员工的工作年限。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本文仅限于论述8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 计算加班费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计算,且在计算时,还应当掌握加班费在各种不同的加班情形下的计算标准。 (1)确定月工资收入。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月工资收入应当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①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数额的,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额就是月工资收入。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经营的。 (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是劳动者的权益。 以下几种用人单位的行为,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一、滥用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前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部分违章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不按规定着装等进行罚款处罚。因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时能以最小的代价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所以基本成为绝大部分用工单位的通用管理模式。但自2013年5月1日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效实施后,上述罚款情况将得到极大改 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首先,企业在筹备期未获得营业执照前的用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因此其用工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如果在此期间与非投资人的其他公民发生报酬纠纷的,应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 其次,企业在筹备期如果与法人投资者有约定,由法人投资者出面与用工相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再转出的,属于投资约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国家人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施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岗位认定 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咨询律师: 胡骅
[临时工] 新法3月1日出台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临时工] 临时工协议怎么写
为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有相关规定在临时工上岗就业时要签订专门的临时工协议,那么 临时工协议 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请跟随律咖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祝您阅读愉快! 临时工协议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全文] 杨建勇律师 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
咨询律师: 胡骅
职业病者依法救济确诊疑似单位要管 ( 2013-12-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尽管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者的生产、工作、劳动环境不断获得改善,但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依然难以避免,由此而引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纠纷屡屡发生。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监察]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一号)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年底了,相信很多农民工都在开始发愁了,不知道今天的工资能不能按期拿到,如果被拖欠工资该怎么办?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是多少?下面律咖网小编将为大家列举几个城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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