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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关于更详细的规定,可参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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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职业技能资格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关于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参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相关知识: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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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 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知识: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1亿。 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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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0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无理阻挠”的界定,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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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有哪些规定?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危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限期解决或者停产整顿。严禁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应当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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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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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监察人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依法享有权利并应履行义务。劳动监察人员的权利: (1)实地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询问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样式附后),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 (3)书面调查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样式附后),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即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可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4)查阅或复制资料权。劳动监察员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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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5条的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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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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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经过调解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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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普通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国家怎样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根据《劳动法》第66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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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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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的,有什么后果?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相关知识:什么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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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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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并且都要求要调档案。本地人的档案调起来还容易点,外地人的档案有时要用几个有的时间才能调过来。我也发现有许多公司甚至连本地员工的档案也不要求调入。请问,调入员工档案到底对公司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不调入外地人员的档案可以吗?政府是否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调动职工的档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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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30天内回厂上班,否则工厂将依法对其惩处。6人接通知后,认为新厂长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未予理睬,继续从事个体经营。1996年7月,工厂对6名工人以“未经工厂批准,擅自雇佣民工代班,自己不上班,经工厂书面通知仍然不知悔改,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职工因旷工被企业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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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行政方面,都应向工会拨交经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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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影响,对员工的培养往往花费颇多。为了防止一些员工受了好处就跳槽,所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3种情况是可以设立违约金的。      所以,所谓的出资招用,一般不是一项所有员工能够享受到的待遇,这是一个根本的理论基础。此外出资行为,意味着企业为了招用员工要有真金实银出去才行。在我们劳动法实践中,为了招收外地员工而出钱办户口是符合上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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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
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  原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到企业工作是否可连续计算工龄?  事业单位职工在有关规定实施后,经单位批准辞职到企业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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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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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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