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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内容详解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23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等规定,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违反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招用无流动就业证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人员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劳动部门还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圾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等行为。外国人是否存在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等行为。同时根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的规定,检查台、港、澳人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等行为。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检查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反活动,未按规定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收费标准,非法从事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活动,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等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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