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劳动监察 > 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
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84

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

(2000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受理、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是执行劳动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任命。

劳动监察员应当熟练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勤政廉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调查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收集有关证据,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