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农民工 > 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3

各市、区劳动和社保障局,各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8]74号),同时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相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市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我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城镇落户。

(一)2008年以来,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2008年以来,受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

(三)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苏州本地培训,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

(四)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苏州本地培训,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五)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二、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单位合法聘用(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同一时间段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男性年龄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按市区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