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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讨薪砸了工地项目部触犯刑法
发表时间:2013-01-10 浏览次数:177

案情:

在包工头拖欠工资多番讨要无果之后,王某等9人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将某工地项目部门窗、玻璃、彩钢墙等物砸毁。损毁物品价值11251元。日前,王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移送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对王某等9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王某等9人为某工地工人,工程结束后,被拖欠工资共20余万元,又找不到工头。因得知工地项目部有工头的押金,便去工地讨要薪金。经过5日的讨薪却无人理会后,心情十分沮丧,决定闹出点动静来引起领导注意以讨回工资。于是,王某等人从工地拿了钢管,众人情绪激动之下砸了工地项目部,包括工地项目部门窗、玻璃、彩钢墙等全砸毁了。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王某等人所毁坏的财物价值超过1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损坏物品价值刚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且作案动机为索要工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等9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讨薪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更不能以身试法。劳动部门以及相关用人单位也应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发放农民工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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