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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259
从经济学上分析,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服务性单位,服务性单位的运行应当由市场调整,在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的干预。一般来说,在服务提供上无法实现公平时,以及具有外部性或者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手段有政府监管、政府付费和政府直接开办等。

   

仲裁服务的特点是:第一,与司法服务的性质不同,仲裁提供的服务不是公共产品,而是私人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是私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不是政府提供的服务。第二,仲裁机构是名誉性的机构,即其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的评价,如当事人对服务质量不信任,则其存在和发展就会面临困难。仲裁事业是具有竞争性的,因此非常依赖于信誉。第三,仲裁机构虽然脱离于法院,但是又依赖于政府和法院,如仲裁法的实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等。

   

因此,仲裁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政府必须正确地进行定位,这直接关系到仲裁事业的存亡和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要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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