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仲裁基本制度 > 仲裁时效过短需在实践中调整
仲裁时效过短需在实践中调整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149

魏某原是海南省海口市一家工厂的职工,在该厂工作了二十余年。1997年10月,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组进驻,魏某发现自己已经被除名。于是,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1999年1月,有关部门批复称,此为劳动争议,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如不服,可通过法院解决。1999年2月,魏某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上级部门请求确定仲裁时效。同年3月,海南省有关部门批复称,该厂1997年10月进入破产程序,时效应从1997年10月30日开始的60天内。但直到2002年6月,仲裁委才以该劳动争议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魏某的申请,无奈,魏某把清算组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得知自己被除名后,一直向有关方面提出保护请求,应认定其因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而时效中断,判令清算组应继续履行与魏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补发相应的安置费。清算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魏某未能主动依法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是其自己放弃或未能行使其权利的结果,导致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二审法院再审此案,认为魏某的仲裁时效已过,维持了原判决。

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因为仲裁时效过期,导致劳动者不能仲裁、输了官司的案件还有很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告诉记者,对于时效问题,“代理劳动官司的律师意见很大,老百姓意见更大。60天的时间太短,劳动者来不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副教授看来,劳动法规定如此短的时效的初衷是希望尽快把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因为劳动争议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不仅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还影响到劳动者和家人的生活以及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劳动法可能忽视了一个要紧的问题,在这么短的时效中,当事人或者放弃劳动争议的处理,任由60天的时效流逝,或者迫不得已与用人单位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确定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具体解释。因此,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的确认权实际仍掌握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容易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规避法律,而拒不受理案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仲裁时效过短需在实践中调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