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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认为,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因为仲裁部门已经通过域名争议案件积累了大量经验。 网上仲裁更加可靠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应用软件等it案件,网上仲裁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在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处理的一起网络游戏开发合同纠纷中,争议双方对游戏操作软件是否存在缺陷争执不休,仲裁庭要求双方当庭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操作,很快解决了争议。 网上仲裁可以保证公正、快速解决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仲裁解决其纠纷成为必要,但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相比,电子商务仲裁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即对电子商务仲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阿里巴巴目前有没有自己的电子商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提法本身也不严谨,对在线调解的内涵理解显有不妥。
咨询律师: 胡骅
使得该知识产权纠纷其具有可仲裁性。在新历史条件下,仲裁机构应当与时俱进地加以改革。 关键词 因特网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仲裁 一、问题的提起 自从计算机联网的运行,全球网络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发展速度惊人。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困难。 现代社会中电子商务活动日渐普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一般来说,一个新的事物的产生总会对所涉及的规则、制度带来一些新的变化,由于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管辖权根据,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电子商务纠纷语境下,它是当事人还是中立第三方?它是否有权充当纠纷的裁决者?本文在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应该引入“中立第四方”,并对如何引入“仲裁第四方”提出了制度设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浅论电子商务纠纷的非诉救济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电子商务的纠纷,新 的问题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质疑。本文试从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诉讼救济的困难性、非诉解决机制adr和odr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应用以及odr的实践及一些简略的电 子商务法立法方向等几方面对该问题加以阐述,文章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应用诉讼成本过大,而非诉救济以其效率性应为救济的重要方式。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纠纷非诉救济? ?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法律纠纷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於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如果发生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潜在纠纷与立法
当实实在在的产品、商品、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进入虚拟世界后,可以预见,在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现实世界中发生在贸易活动中的纠纷,都将可能同样在网络交易中发生。 电子商务潜在纠纷面面观 因为物流、资金流等条件限制,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多数所为乃是网上信息发布,尚未发展到各家网站都从事直接销售商品交易活动的阶段,所以,目前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就只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新方法
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如仲裁、调解或和解。互联网是争议产生的渊源地,也应是争议解决的归宿地。adr解决离线争议的原则和法律也基本上适用于在线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 对于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来说,一个符合电子商务特色的、合理的、简便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线仲裁制度以其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等特色,迎合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为发挥在线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作用,本文结合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从在线仲裁程序的设立、在线仲裁程序的运行、在线仲裁的法律适用、在线仲裁机构的建设等方面探索了如何建立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仲裁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遵循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专业人士取证、潜在证人协助、利用专门技术工具等原则。而在具体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采用有别于收集传统证据的步骤和方法。 什么是电子证据?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 戴继平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次的热潮。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从最早的恒升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最近的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真实性认定的争论见仁见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如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怎样运用电子证据打击网络犯罪与解决网络法律纠纷,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迫在眉睫的新问题。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信安[2005]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一)现场勘验检查。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 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采用标准探析
并无特别之处,它们在本质上都同属于证明的根据,传统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可直接延伸至电子证据上。有人把这种遵循传统法律精神来解决电子证据新问题的“老瓶装新酒”做法,称为“循传统论”。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确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地方,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特别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证据的一种特别担心,似乎隐含有不平等对待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意味,故也被戏称为“歧视论”。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签名与认证] 论电子证据的归类及其认证规则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均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合同法将电子证据列为书证,民事证据规则把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可以看出立法司法界对电子证据的归类存在矛盾。证据类别上定位的模糊,直接后果是法官审查和判断证据上认证规则的不统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事实真相。 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在网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对于电子数据,应注重对其原始载体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涉嫌网络违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服务器等有关软硬件设备,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而,受网络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更多的是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
咨询律师: 胡骅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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