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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不是《民法通则》的监护人的责任。之所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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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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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我今天就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与大家作一下探讨。 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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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 (一)受害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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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处理这类纠纷应把握的基本原则,以期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一、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在校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具体原因很多,但经分类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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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集体场所,脱离家庭的监督管教和学生的活泼好动决定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增多,本文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分析,论证了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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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没有履行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导致原告损害加重,显然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安假牙的大部分的后续治疗费用 元。原告和被告谢奇童做值日时发生这一伤害事故,谢奇童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应该对原告的医药费给与一定的补偿,约 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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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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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初探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界对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原则,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纠纷发生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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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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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事后学校又及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学生参加体育训练发生的人身损害 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事故风险率,学校教师在组织体育训练时自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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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校园外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在校期间,学校当然没有义务专门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协议,学校负责接送的,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学校都有义务将学生负责安全接送到学校和法定监护人约定的或者临时指定的地点。学校未能做到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 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充分的监督与保护。所以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一般都提前制定和公布,以便学生家长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学校不应当出现提前放学,指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在合理时间内明确通知到了学生的监护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 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如果没有履行在合理时间内事先通知,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的,导致学生的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教学、游览、参观、表演等一切群体性或者单独性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一切活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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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诉讼的注意事项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受害人也不能因此而放弃收集有利证据,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学校有过错,即便学校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受害人的证据效力也可以高于学校的证据。 3、法定免则条款同样适用于学生人身损害案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同样适用于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对此学校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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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途径
一般来说,调解是必要的,能够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对各方来讲都是有益的。 2、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组织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这样的行政调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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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来说,由于学生一般均为未成年人,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的是教育管理关系: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仅仅是教育、管理、并且给予一定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学校的基本职能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为此,学校必须慎重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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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而非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一种公法关系,而非私法关系。同时,这一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非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笔者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管理责任。学校不应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但决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伤害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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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和放学途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致害案件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基于未成年人的天性,会经常聚在一起打闹、游戏等,故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既不在父母的直接监督之下,也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故确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较为棘手。 笔者认为,下列要点须予以关注: 1.加害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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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界定及特点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文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即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1.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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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令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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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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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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