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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3.11灵山山难”死者夏子(网名)父母索赔40余万元的要求。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法院建议活动发起人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慰藉。 事件回顾: 去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某自助旅游网站发帖,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网名夏子的电视台编辑孙小姐通过网络报名参加活动并获批准,夏子在活动中突然出现虚脱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假日自驾车旅游的情况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相应频频发生,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亦有增长趋势。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涉及借车出游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出借人在出借车过程中并无过错或过失,对此次自驾车旅游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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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旅游造成伤亡 旅行社被判赔偿
近日,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件因参加旅游造成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16万余元。 去年“五一”期间,原告韩某一家三口参加科学城某旅行社组织的贵阳飞黄果树瀑布双飞四日游,返程中,原告等游客乘坐的非旅游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丈夫张某身亡,原告及其女严重受伤。事发后,客车公司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赔付了原告丈夫及女儿的损失,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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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随团旅游被车撞游客获赔6万元
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任牡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355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意,致无法调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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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客的强烈要求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15位游客回国后,一直担心自己被传染上肝炎,相继进行了身体检查,检验结果表明并未被传染上肝炎。 随后,林某等15位游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该旅行社向游客退还旅游费;2.就游客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旅行社向每位游客赔偿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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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旅游受伤如何索赔
旅游受伤如何索赔?(旅游损害赔偿) 问:我在假期跟朋友坐旅游大巴去外地旅游,回家的时候司机为了避开一辆急速逆行的货车突然刹车,我跟朋友都受了伤,在医院治疗花了上千元,我们让司机赔偿可是司机说那不是他的责任不愿意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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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旅游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旅行社坚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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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旅游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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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学生受伤 学校应否负责
原告顺利地从该小学毕业,升入北京市某中学学习。原告的父母经向律师咨询后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因自己的鼻子突然流血不止,心里惊慌失措,求助于带队老师,而带队老师却极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地错将玻璃墙作为通道指给原告让其通过,而且也不陪护她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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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之教师体罚
原告:张×,男,11岁,原系××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原告张×之父。 被告:××小学。 第三人:苗××,××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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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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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a,男,11岁,原系xx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a,原告张小a之父。 被告:xx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x,xx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小a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x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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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老师带领学生回教室时,小笑走路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右上肢受伤。家长与校方因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感悟: 这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而幼儿园又没有任何过错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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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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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校水房爆炸,学生伤害留遗憾
某中学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突然一声巨响,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喷溅的开水打到脸上,造成脸部及全身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行动,对该生进行紧急治疗,虽然学校和医院全力救治,但这位花季少女的脸部却留下了终生的疤痕。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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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璇璇应对原告受伤负责,因为原告从本教室的前门正常步行走出,因被在走道上奔跑的学生王璇璇撞到才摔下台阶,跌倒在教学楼前的花圃里导致受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王璇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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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内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以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是否是监护关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的关系,三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最值得探讨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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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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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引起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界对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原则,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纠纷发生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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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指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可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两种。 (一)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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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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